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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期|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包庇同案人员

来源:
阅读人数: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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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包庇同案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主要表现

  “包庇同案人员”,是指通过对参与共同违纪的其他人员违纪事实加以隐瞒,故意提供假证明等,使其免受纪律追究或不受更重处分等的行为。主要包括:

  (1)隐瞒、掩饰同案人员的违纪事实;

  (2)出具假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以有利于同案人

  (3)为同案人员窝藏、转移赃款赃物;

  (4)为同案人员通风报信;

  (5)其他包庇同案人员的行为。

  纪律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党章“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

  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应该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协助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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