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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期|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来源:
阅读人数: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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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主要表现

  党章的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主要是指监察对象通过种种方式为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设置障碍。

  有关规定

  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

  每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尤其是在党组织审查处理其违纪行为期间更应该对自己犯的错误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坦白,积极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

  对于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执迷不悟、拒绝挽救,对抗欺瞒组织、负隅顽抗到底的,必须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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