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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期|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党员信仰宗教

来源:
阅读人数: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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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党员信仰宗教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信仰宗教与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的情况背道而驰

  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共产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是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列为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之一,明确规定党员“不准信仰宗教”。

  关于党员信仰宗教的认定

  认定党员信仰宗教问题,既不以党员参加入教仪式或者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宗教类证件为前提,也不以在持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为信教群众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参加过集体宗教活动为前提,而是应当以该党员背弃共产主义信仰,信仰某一宗教为判定标准。

  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

  党员信仰宗教的行为表现形式较多: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积极参加甚至组织策划宗教活动;共产主义信念丧失,笃信宗教、成为宗教职业者;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等。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党组织应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不再劝其退党或除名。对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因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表明其已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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