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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期|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公开发表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等言论

来源:
阅读人数: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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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规定,历经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增加了诋毁、诬蔑“英雄模范”和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的内容。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崇尚英雄模范,对弘扬主旋律、唱响正气歌、传播正能量,激励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意义重大。《纪律处分条例》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坚持党纪严于国法,不仅对“英雄烈士”,还包括“英雄模范”的名誉、荣誉等给予严格保护。

  对我党、我军历史中的许多问题,1945年《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文件已作出历史结论。执行党的决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同样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确观点,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这些都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必然要求。党员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本条第二款是针对发布、播出、刊登、出版有第一款所列内容或者为第一款所列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党组织或者党员,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这里“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为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提供场地、渠道、媒介、资金等方便条件。党组织有本行为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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